(2016)闽0304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伊志钢与宋雪峰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志钢,宋雪峰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4民初988号原告伊志钢,男,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委托代理人陈军,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雪峰,男,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伊志钢与被告宋雪峰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元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伊志钢的委托代理人陈军,被告宋雪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伊志钢诉称:原告为被告制作广告,双方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广告款人民币6万元。被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2015年9月20日前偿还人民币3万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还清余款。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拒不还款。请求判令:1、被告宋雪峰偿还原告伊志钢广告款人民币6万元及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宋雪峰未作书面答辩,庭审时辩称对欠款没有异议,但没有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原告伊志钢为被告宋雪峰制作广告。2015年7月16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广告款人民币6万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双方约定于2015年9月20日前偿还人民币3万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还清余款。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拒不还款,致讼。2016年2月24日,原告伊志钢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诉。案经调解,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原件等证据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伊志钢为被告宋雪峰制作广告,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广告款人民币6万元,有欠条一份在案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广告款人民币6万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的履约最后期限为2015年12月30日,双方未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原告主张被告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损失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一百七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雪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伊志钢广告款人民币6万元,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利随本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7.5元,由被告宋雪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元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倩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