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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91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191民初706号原告:刘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郑成关,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居民。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维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成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经常离家出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案经送达,被告刘某乙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2015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刘某甲主张因性格及生活习惯不同,婚后双方时常发生争吵,2016年3月发生争吵后,被告刘某乙离家外出。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尚处于相互磨合阶段。责任和担当是夫妻感情得以延续的生命,夫妻双方应以慎重负责的态度对待婚姻、家庭。只要双方摒弃前嫌,多发现和学习对方的长处,在今后生活中多加沟通,相互理解,互相体贴,积极承担家庭责任,以××向上的心态对待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双方尚有和好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维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鑫附:本案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