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1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XX与徐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徐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1605号原告:XX,男,汉族。被告:徐帅,男,汉族。原告XX为与被告徐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帅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XX诉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于2015年6月24日,被告声称他做买卖急需用钱,从原告处借款6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计2分4厘,并当场出具欠条一份。被告承诺到2015年6月27日一次性还清全部欠款,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找被告要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该借款,至今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按照月利息2分4厘计算,从2015年6月24日起计算至2015年12月4日止。被告徐帅未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4日,被告徐帅向原告XX借款6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写明被告徐帅向原告XX借款6万元,到2015年6月27日一次性还清全部借款,利息按2分4厘计算。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XX提供的欠条一张及原告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徐帅应依据欠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徐帅未依约履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偿还原告XX欠款6万元并支付利息。原告XX主张被告徐帅按欠条约定的月息2.4%支付借款利息及至起诉之日的逾期还款利息,但原、被告约定的利息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徐帅应按年利率24%向原告XX支付利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帅偿还原告XX欠款6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5年6月24日起计算至2015年12月4日止)。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6.00元、保全费706.00元、公告费700.00元,由被告徐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文 姣人民陪审员 张 晨人民陪审员 张 巨 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博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