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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初1116号原告:马某某,女,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吴国珍,安徽唐功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鲁展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