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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91民初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惠州大亚湾丽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丛双、周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大亚湾丽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丛双,周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91民初字第1499号原告:惠州大亚湾丽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大亚湾澳头南山国际大厦A区6楼622号房。法定代表人:张仁生委托代理人:刘坤,公司员工。被告:丛双,男,汉族,1982年5月28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延寿县,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被告:周岩,女,汉族,1985年2月16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丽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丛双、周岩追偿权纠份一案中,原告惠州大亚湾丽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大亚湾丽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丽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退回68.5元给原告惠州大亚湾丽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钟新宏审 判 员  谢学炎人民陪审员  吕振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福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