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9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庆春与刘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春,刘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9294号原告杨庆春,男,汉族,1983年12月17日出生,住址:湖北省蕲春县,委托代理人司启强,广州君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艳,女,汉族,1981年8月1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衡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庆春诉被告刘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庆春于2016年6月22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刘艳名下价值人民币650000元的财产,同时担保人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庆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刘艳的财产,保全财产金额以人民币价值人民币650000元为限(具体查封财产价值以查封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美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锦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