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3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熊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熊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503民初346号原告:刘某,女,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银海区。被告:熊某1,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银海区。原告刘某与被告熊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熊某2。婚后被告赌博成性,多次借高利贷,越陷越深,卖光家中值钱物品。2012年6月,被告因诈骗他人财产,被刑事拘留6个月。2013年9月再次因诈骗被判入狱三年。被告的种种恶劣行径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熊某2由原告携带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一、《结婚证》;二、《户口簿》;三、本院(2013)银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交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既不答辩也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自愿放弃答辩和质证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采纳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1998年10月,原、被告自行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并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熊某2。2010年6月1日,被告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0元。2013年9月4日,被告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并于2014年2月14日再次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4月24日,被告出狱后与其母亲居住在北海市铁山港区国有滨海农场场部10幢1号。婚生子熊某2自出生以来一直由原告携带抚养。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的债权债务需要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行相识,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婚后本应共同努力,彼此扶持,共同维持和经营家庭。但被告却未珍惜,先后两次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原告与被告离婚,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征询婚生子熊某2的意见,其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本院认为,综合考虑原、被告经济状况及生活经历,以及熊某2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和学习的事实,由原告携带抚养更有利于其生活与成长,原告表示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熊某1离婚;二、婚生子熊某2由原告刘某携带抚养至十八周岁时止,抚养费由原告刘某自行承担。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熊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刘舒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伟怡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