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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2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王坤生与山东益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坤生,山东益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522民初740号原告王坤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新亭,利津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益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薄纯峰,男,汉族。原告王坤生与被告山东益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慧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坤生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新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益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坤生诉称,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8日,原告给被告公司及四贤酒业欧式街门头防水工程施工期间,被告共计欠下原告工程款122302元。2014年1月27日,原告找被告催要,被告答应给原告支付20000元,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给其出具了20000元的收据一份,但被告接收收据后,仅支付给了原告10000元,剩余112302元至今未付。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2302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山东益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秋,原告承揽了被告牛羊综合加工厂的防水工程。2014年6月16日,该工程完工后,经被告方负责人乔建平验收,由原告列出工程验收明细单并经乔建平签字确认,明细表载明:总合计款115959元。另外,2014年7月,被告与原告协商,由原告承揽位于欧式街四贤酒业门头屋顶防水工程(包工包料),工程完工后,被告安排乔建平检查验收,同样由原告列出工程验收明细单并经乔建平签字确认,明细表载明,合计款6343.4元。另查明,牛羊综合加工厂的防水工程施工期间,被告已支付给了原告该工程相关款项10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工程验收明细单二份及(2015)利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卷宗中乔建平提交的工程验收明细单、证明、收款收据各二份和营业执照、转账交易记录各一份在案为证。本院认为,承揽合同关系中的定作人负有依约支付报酬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承揽了被告的两处工程,工程完工并经被告验收后,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122302.4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1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112302.4元至今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12302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益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坤生工程款11230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6元,减半收取1273元,由被告山东益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钟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