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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3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王学甫与何树明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甫,何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3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王学甫,男,1930年11月25日生,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人。委托代理人李天灿,男,1941年2月11日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被执行人何树明,男,1954年8月20日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申请人王学甫依据本院(2014)牟民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何树明应付给申请人第一期借款43185元(含诉讼费885元),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何树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4年12月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何树明分批多次履行给付义务及本院扣划何树明的执行款,现被执行人何树明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事项43185元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牟定县人民法院(2014)牟执字第15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朝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