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7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郄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郄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7刑初11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郄某某,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10月18日因盗窃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13日被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保满检公诉刑诉(20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园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郄某某在保定市满城区西外环经营怡园酒家饭店,其经常到北平路菜市场李某某经营的丰田肉食店进购熟食。2015年8月份的一天,郄某某偷配了丰田肉食店的卷帘门钥匙,而后到该肉食店行窃二十次,共计窃得熟牛肉40余斤、熟猪舌1.5斤及现金330元。2015年10月17日19时30分,郄某某到该肉食店盗窃后被抓获,公安机关扣押郄某某盗窃的现金200元、熟猪舌头4个(1.5斤)、熟牛肉3块(6.5斤)及作案工具钥匙一把,并将被盗物品发还被害人。经保定市满城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证,被盗窃物品价值1510元。2015年12月28日,郄某某与李某某达成协议,郄某某一次性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17万元,李某某不再追究郄某某的任何法律责任,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甲、王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照片及发还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辨认笔录和照片,保定市满城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调解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的合法财物,侵犯公民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郄某某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鉴于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关调查评估,被告人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六百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没收作案工具钥匙一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郭洪涛审 判 员 赵 兴人民陪审员 骆海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