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6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刘香珍申请执行刁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香珍,刁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6执167号申请人刘香珍被执行人刁树明本院在执行刘香珍与刁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刁树明已履行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鲁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鲁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国盛审判员 :杨潮洛蒙审判员 :吴 高峰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苏日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