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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91民初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浙江爱生药业有限公司与刘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爱生药业有限公司,刘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91民初76号之一原告:浙江爱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号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崔欣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晓红,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凌芬,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皓。委托代理人:俞菊明,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晓青,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爱生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爱生药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皓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爱生药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爱生药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皓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37元,减半收取568.50元,由原告浙江爱生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栋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 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