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10民初7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崔孔义与章遐光、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章某某,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7170号原告:崔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徐萍,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某某。被告: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宝塔公寓7幢。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章某某、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崔某某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22元,原告崔某某申请免交,本院予以准许。代理审判员  卢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