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7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崔孔义与章遐光、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章某某,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7170号原告:崔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徐萍,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某某。被告: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宝塔公寓7幢。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章某某、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崔某某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22元,原告崔某某申请免交,本院予以准许。代理审判员 卢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