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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朱伟军与茆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伟军,茆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1666号原告朱伟军。被告茆丹丹。本院受理的原告朱伟军诉被告茆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苏州市公安局人口信息资料,该资料显示被告茆丹丹的暂住信息为苏州市虎丘区枫桥镇支津村(8)古巷里XX号,但经本院调查走访,得知被告茆丹丹于2015年春节后即搬离了该地址。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中,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不在本院辖区内,借贷合同的履行地点也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被告户籍地法院即高邮市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高邮市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耿科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辛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