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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崔海峰与潘蔷薇合同纠纷、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海峰,潘蔷薇,王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421号申请执行人崔海峰。被执行人潘蔷薇。被执行人王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4)年宽民初字第1404号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经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4)年宽民初字第1404号判决书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旭光审 判 员  杨春峰代理审判员  王子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丛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