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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财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桑运平与陈乃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桑运平,陈乃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财保63号原告桑运平,省份证号码372828195704010812。被告陈乃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桑运平与被告陈乃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桑运平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乃俊对中铁20局中南通道项目部享有的到期债权46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桑运平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乃俊的到期债权46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成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齐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