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6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李萍与被告吴章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李萍,吴章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6民初1524号原告张李萍,女,汉族,农民,住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被告吴章武,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李萍与被告吴章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与被告已自行和解,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李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邦务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