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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夏仁新与正阳县铜钟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473号原告夏仁新,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姚宏宇,正阳县司法局退休人员。被告正阳县铜钟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钟祖利,系该政府镇长。原告夏仁新诉被告正阳县铜钟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本案应属行政诉讼范畴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正阳县铜钟镇人民政府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仁新撤回对被告正阳县铜钟镇人民政府的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邹军义审 判 员  杨 厅人民陪审员  张 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