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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3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西安得仁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西安得仁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3民初386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西安得仁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枫林绿洲A720-104号。法定代表人张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西安得仁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8月18日与被告签订承租合同一份,原告在被告处以280000元的价格投资承租被告公司中巴客车一辆,原告向被告缴纳了全部租赁费。合同履行期间,由于被告公司经营困难,连年亏损,原、被告经协商于2013年11月26日终止了上述租赁合同,并达成书面的合同终止协议,经被告财务人员计算,于2014年1月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原告承租车款190376.34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承租款190376.34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被告确实欠原告所述的承租款,但由于公司经营困难,故未向原告支付。且被告在2014年已经支付了10000元,该款应予扣除。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车牌为陕A×××××号的《合同终止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在原有车辆承租合同的基础上,收回原承租车辆,车辆收回后原车辆承租合同一并终止。后被告于2014年1月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原告承租车款190376.34元。庭审中,被告表示已向原告支付了承租款10000元,现尚欠原告承租款180376.34元,原告对此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合同终止协议、欠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合同终止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签订终止协议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承租款10000元,在扣除该款后被告应向原告退还承租款180376.34元。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得仁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车辆承租款180376.34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108元,由原告承担108元,由被告承担4000元。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天鲁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人民陪审员  张停战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焕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