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3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泸州市华美物业有限公司与曾应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华美物业有限公司,曾应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3民初768号原告泸州市华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前进中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74468050-4。法定代表人何平,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平,男,生于1977年12月1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被告曾应洪,男,生于1978年3月19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审理原告泸州市华美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应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市华美物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汪永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