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1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某诉被告岑某1、岑某2赡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岑某1,岑某2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830号原告雷某某,女,193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岑某1,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告岑某2,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岑某1、岑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 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乐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