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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1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某诉被告岑某1、岑某2赡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岑某1,岑某2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830号原告雷某某,女,193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岑某1,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告岑某2,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岑某1、岑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 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乐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