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01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松申请执行祝克古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松,祝克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01执580号申请执行人陈松,男,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居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被执行人祝克古,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居民,住西昌市磨盘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昌民初字第30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款给付。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祝克古有挂靠于凉山州宏达运输公司的车辆(车牌号:川W56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凉山州宏达运输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W562**的车辆(实际控制人为祝克古)。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建审判员 陈建琳审判员 罗 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维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