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91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张有国与邱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有国,邱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91执47号申请执行人张有国。被执行人邱峰。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有国与被执行人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扬开民初字第00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张有国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邱峰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邱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的财产查询反馈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邱峰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有国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扬开民初字第00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李万永审判员 毕维明审判员 殷正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炳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