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91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王娇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王娇娇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91民初744号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47号1栋1至6层。法定代表人卢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磊、陈福生,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娇娇。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娇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王娇娇的地址本院不能送达相应应诉文书,也无法确定被告与本案的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红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