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2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吴伟民与黄振华、吴冬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民,黄振华,吴冬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2民初759号原告吴伟民,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吴荔贵(系原告叔叔),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黄振华,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告吴冬萍,女,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现住莆田市荔城区。原告吴伟民与被告黄振华、吴冬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伟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荔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振华、吴冬萍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伟民诉称:2015年3月27日及8月15日,被告以生意周转为由分别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和74万元,二笔共计人民币124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因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黄振华和被告吴冬萍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24万元及该款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其中50万元自2015年3月27日起计算,74万元自2015年8月15日起计算)。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人民币165000元。被告黄振华、吴冬萍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黄振华与被告吴冬萍于2009年2月25日登记结婚。2015年3月27日和8月15日,被告黄振华各出具给原告吴伟民借条一份,内容分别为:“一、本人:黄振华(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兹向:吴伟民(公民身份证号)借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小写:500000./)。本条借款利息为:2分,借款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本人保证在此期限内归还该笔借款,否则愿意按双方约宝的比例向出借人支付滞纳金。超过时间按日滞纳金百分之二计算,如有违约,本人纯属诈骗行为,并偿还一切经济损失。二、此款项用于:。三、每月日准时支付利息,若借款人未按时支付利息,则出借人有权提前向借款人及保证人主张提前还本付息的权利。若出借人急需资金,随时有权主张借款人及保证人提前归还本金及利息,但需提前15个工作日知会。四、担保期限为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再加两年。如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担保人自愿连带承担借款人应承担的全部偿还义务。五、借款人未按期归还本金或支付利息的,则应承担出借人催讨借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公告费、保全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六、各方一致同意由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管辖争议。各方一致确认本借条书写内容与打印内容效力相同。担保人:身份证号:今收到借款人民币元(¥元)。收款人:年月日”和“一、本人黄振华(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兹向吴伟民(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借款人民币柒拾肆万元整(小写:740000./)。本条借款利息为:2分,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本人保证在此期限内归还该笔借款,否则愿意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向出借人支付滞纳金。超过时间按日滞纳金百分之二计算,如有违约,本人纯属诈骗行为,愿意偿还一切经济损失。二、此款项用于:。三、每月日准时支付利息,若借款人未按时支付利息,则出借人有权提前向借款人及保证人主张提前还本付息的权利。若出借人急需资金,随时有权主张借款人及保证人提前归还本金及利息,但需提前15个工作日知会。四、担保期限为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再加两年。如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担保人自愿连带承担借款人应承担的全部偿还义务。五、借款人未按期归还本金或支付利息的,则应该承担出借人催讨借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公告费、保全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六、双方一致同意由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管辖争议。双方一致确认本借条手写内容与打印内容法律效力一致。担保人:身份证号码:今收到借款人民币元整(小写:)。收款人:”被告黄振华在上述两张借条上签名捺印并备注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吴伟民通过其本人尾号为xxxx的中信银行账户分别于2015年4月8日(二笔)、4月11日(三笔)、4月13日、4月15日、4月16日(三笔)、4月19日(二笔)、4月21日(六笔)、5月8日(五笔)、5月19日(二笔)、5月22日、6月2日、6月3日(三笔)、6月8日、7月9日、7月11日、7月12日和7月14日(三笔)向被告黄振华的账户转入人民币16万元、900元、49900元、5万元、29775元、16万元、230950元、5万元、5万元、4万元、45025元、225元、5万元、5万元、4.6万元、4000元、5万元、3万元、5万元、5万元、4万元、5万元、5000元、5万元、4万元、8000元、1.5万元、2万元、5万元、5万元、1万元、1.5万元、3.4万元、4万元、100元、5万元和5万元,共计人民币1723875元。被告黄振华通过其本人账户分别于2015年4月13日(三笔)、4月27日、5月15日、6月8日和6月26日向原告吴伟民尾号为xxxx的中信银行账户汇入人民币49999元、49999元、9990元、1万元、1万元、9000元和7030元,共计人民币146018元。2016年1月29日,原告吴伟民以被告经催讨未还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因被告未到庭,致无法进行调解。诉讼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24万元及按月利率2%计算的相应利息(其中50万元自2015年4月15日起计算,74万元自2015年8月15日起计算,均计至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上述事实,有原告吴伟民提供的借条二份、结婚登记材料一份、中信银行个人转账明细一份、本院依职权调取的二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及本案的庭审笔录、询问笔录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黄振华向原告吴伟民借款人民币124万元元,此有其出具给原告吴伟民的借条二份及本案的庭审笔录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黄振华偿还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同时要求被告黄振华支付本案借款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50万元自2015年4月15日起算、74万元自2015年8月15日起计算),此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因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黄振华与被告吴冬萍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无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借款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也不能证明二被告对夫或妻对外所负债务约定由各自清偿,且原告知道该约定,因此本案债务为二被告的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黄振华、被告吴冬萍共同偿还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振华、吴冬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振华、吴冬萍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吴伟民借款人民币124万元及该款按月利率2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人民币50万元自2015年4月15日起计息,人民币74万元自2015年8月15日起计息),利随本清。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85元,由原告吴伟民负担人民币50元,被告黄振华、吴冬萍负担人民币1703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新福人民陪审员 林清廉人民陪审员 苏天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碧娴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