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民初36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谢洁涛与于洪河、华德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洁涛,于洪河,华德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3635-1号原告:谢洁涛,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佟寅,系辽宁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洪河,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告:华德程,男,1954年12月18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洁涛诉被告于洪河、华德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实际情况解除对被告华德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的工资卡的冻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将被告华德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的工资卡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日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毅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