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03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薛奇武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03刑初254号公诉机关儋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武,男,1993年5月27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30527xxx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儋州市xxx农场xx村。因本案于2016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儋检公诉刑诉[2016]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武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符玲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薛某武来到儋州市那大镇xx路xx号xxx汽车租赁公司租车,因无驾驶证租车未果,后薛某武趁着与租赁公司符某灿等人喝茶聊天之机,从茶几上盗得一把小轿车钥匙。22时15分许,符某灿等人关门下班后,薛某武持盗得的车钥匙将一辆东风本田炫威牌小型轿车盗走。2016年1月14日10时许,薛某武从朋友“三弟”(情况不详)处得到一把射钉枪,薛某武便将该枪放在盗来的东风本田炫威牌小型轿车内,随处携带。2016年1月15日9时许,被告人薛某武开着盗来的东风本田炫威牌小型轿车来到儋州市王五镇流坊村委会马兰村村庙旁,看到被害人刘冠书的一辆小轿车的右后车门窗未关,于是薛某武从该窗口伸手进入车内将刘冠书放在副驾驶位上的一个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盗走,后开车逃跑,当薛某武来到儋州市王五镇东兴街陈某安的“法玲摩托车修理店”处时,因担心车上的枪支和赃款被人发现,薛某武便从车上将装着射钉枪的袋子拿到陈某安的修理店楼梯口处藏放,又将装有现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的塑料袋子委托给陈某安帮忙保管。随后薛某武开车准备离开,这时刘冠书等人赶到将薛某武抓获并扭送王五派出所,公安民警当场从薛某武身上查获10张银行卡,其中他人银行卡9张(系被告人薛某武违法购买所得,户名分别为:李难生的银行卡4张、曾静高的银行卡1张、黎省的银行卡1张、冯学箐的银行卡1张、符广理的银行卡1张、黎亚意的银行卡1张)以及手机2部、钱包1个、现金人民币1224元等财物。被告人薛某武被抓后,陈某安查看薛某武放在其修理店内楼梯口处的袋子和薛某武委托其帮忙保管的塑料袋时,发现袋子内分别装有一把改装的射钉枪和现金人民币20000元,遂报案。破案后,被盗车辆已返还;现金人民币20000元已返还被害人刘冠书。2016年2月20日,被害人李某健(系鑫天旺汽车租赁公司老板)对被告人薛某武的盗车行为表示谅解。经儋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薛某武持有的射钉枪是由射钉器改制而成,是以火药燃烧气体作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具备致伤力。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东风本田炫威牌小型轿车价值人民币145159元。涉案的苹果6手机1部(IMEI:35590006988xxxx)、多美达手机1部(IMEI:86458502209xxxx)、简保家身份证1张(号码:46000319970516xxxx)、张录山临时身份证1张(号码:46902319910209xxxx)、钱包1个、银行卡10张已随案移送至本院。扣押被告人薛某武的人民币1224元现暂存于公安机关。另查明,被告人薛某武曾因吸食毒品、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5年10月2日被海南省澄迈县公安局决定合并行政拘留二十日并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查询表、到案经过、吸毒人员查获详细信息表、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表、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被扣押的信用卡查询、琼AYW279车辆行车轨迹、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陈某年、陈某安、李某奇、符某灿、羊某琼、张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健、刘冠书的陈述,价格认定书、枪支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现场指认笔录、刑事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盗窃现场视频监控录像及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6515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薛某武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薛某武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9张,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武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抢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薛某武曾因吸食毒品、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具有劣迹,酌情可从重处罚。被告人薛某武盗窃的赃款赃物已被追回返还给被害人,并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犯盗窃罪的罪行酌情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薛某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手机2部、居民身份证2张、钱包1个、银行卡10张、人民币1224元,其中手机2部、钱包1个属于被告人薛某武个人物品,应予以返还;居民身份证2张予以返还给其所有人张录山、简保家;银行卡1张予以返还给其所有人邱某婴;银行卡9张系被告人薛某武违法购买所得,依法应作没收处理;扣押的人民币1224元可用于折抵罚金。根据被告人薛某武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薛某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持有抢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银行卡九张,予以没收;扣押的人民币1224元用于折抵罚金;手机两部、钱包一个返还给被告人薛某武,居民身份证两张返还给张录山、简保家,银行卡一张返还给邱某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钟振强人民陪审员 薛玲珠人民陪审员 李启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阳案件唯一码b2adow5x0xktqifmrg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所得的一切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审核:钟振强撰稿:钟振强校对:胡阳印刷: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6年6月30日印制(共印30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