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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张永民申请贾学荣运输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民,贾学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271执276号申请执行人张永民。被执行人贾学荣。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运费8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共计81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根据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多次联系申请执行人来本院申报被执行人贾学荣其他财产情况及线索,而申请执行人称其在外地无法来嘉,遂告知其不来本院处理执行事宜,本院将依照法律规定按自动撤回执行申请处理,张永民称按法律规定处理。故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王占华代理审判员  师玉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建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