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4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4民初433号原告黄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