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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7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彭艮良与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吴江江兴西路分店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艮良,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吴江江兴西路分店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7034号原告彭艮良。被告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吴江江兴西路分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北路东侧。负责人詹恒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艮良与被告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吴江江兴西路分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艮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艮良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艮良负担。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炳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