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7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彭艮良与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吴江江兴西路分店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艮良,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吴江江兴西路分店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7034号原告彭艮良。被告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吴江江兴西路分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北路东侧。负责人詹恒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艮良与被告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吴江江兴西路分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艮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艮良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艮良负担。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炳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