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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执字第12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燕与被执行人吴忠市金元方虫业开发有限公司、王凤、王柏淑、吴忠市物华乳品饮料有限公司、刘世忠、杨占风、吴忠市仁祥物流有限公司、安仁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燕,吴忠市金元方虫业开发有限公司,王凤,王柏淑,吴忠市物华乳品饮料有限公司,刘世忠,杨占风,吴忠市仁祥物流有限公司,安仁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1285-5号申请执行人徐燕,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被执行人吴忠市金元方虫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凤,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凤,女,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被执行人王柏淑,女,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被执行人吴忠市物华乳品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世忠,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刘世忠,男,汉族,1967年11月18日出生,高中文化,个体。被执行人杨占风,女,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吴忠市仁祥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仁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仁祥,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吴利民初字第211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忠市金元方虫业开发有限公司、王凤、王柏淑、吴忠市物华乳品饮料有限公司、刘世忠、杨占风、吴忠市仁祥物流有限公司、安仁祥偿还申请执行人徐燕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3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228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徐燕支付185.1435万元,下剩执行款19.5085万元,申请执行人徐燕与被执行人刘世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徐燕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王晓波审判员  毛继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