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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申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兴龙与曹传宗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兴龙,曹传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1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兴龙,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闫民,吉林英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传宗,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王兴龙因与被申请人曹传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二终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兴龙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王兴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关于王兴龙的申请再审理由在一、二审判决中已作评判,且王兴龙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故王兴龙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兴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兴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艳凌审判员  徐国庆审判员  刘向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相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