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4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泓蘅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卜奎波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泓蘅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卜奎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4055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告淮安市泓蘅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工业园区淮河路南侧、经二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卜奎波。被告卜奎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泓蘅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卜奎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淮安市泓蘅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卜奎波价值495万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淮安市泓蘅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卜奎波银行存款4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尹南桥人民陪审员 刘启明人民陪审员 黄兵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