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3民初2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王东华与马莹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华,马莹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3民初2485号原告:王东华,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马莹超,男,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华与被告马莹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且被告送达困难,故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李莎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