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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3民初2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王东华与马莹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华,马莹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3民初2485号原告:王东华,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马莹超,男,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华与被告马莹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且被告送达困难,故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李莎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