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5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王灿与李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灿,李德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771号原告王灿,男,1985年07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李德兵,男,1978年04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灿与被告李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灿于2016年0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德兵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灿撤回对被告李德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王灿负担。审判员 何 伟审判员 沈明远审判员 黄亚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