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鲁执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洪某申请执行钱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某,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鲁执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洪某被执行人钱某洪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案,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5)扎鲁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一处房产已在扎旗信用社办理抵押贷款,现无法执行。另有一处房产已经出售给他人。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国盛审判员 :杨潮洛蒙审判员 :吴 高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 日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