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初7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李连凤诉郑小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凤,郑小军,陈鸿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7122号原告李连凤,女,1971年6月5日出生。被告郑小军,男,1957年7月28日出生。被告陈鸿梅,女,出生日期不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负责人王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凤与被告郑小军、陈鸿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根据原告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载明的送达地址邮寄传票,要求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下午15时30分到庭,该传票于2016年6月16日经单位签收。原告李连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姜 涛人民陪审员 刘跃新人民陪审员 刘和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