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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3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立峰与被执行人潘永贵恢复原状、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立峰,潘永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3505号申请执行人谢立峰,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潘永贵,男,195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谢立峰与被执行人潘永贵恢复原状、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4)六程民初字第7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谢立峰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正对涉案房屋进行维修。现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六执字第35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晓彬执行员  王 敏执行员  黄 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