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刑更2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赵俊梅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2435号罪犯赵俊梅,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俊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本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石刑终字第0031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6年6月16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赵俊梅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表扬奖励8次。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俊梅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管教干警及同监区罪犯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俊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俊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2027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玲审判员 安 勇审判员 刘亚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