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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3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长沙市金佰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金佰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3836号原告长沙市金佰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榔梨街道花园村西园组。法定代表人李金利,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广,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帅,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麓谷高新区麓景路8号。法定代表人蒋棠。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金佰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9793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由担保人陈钢提供名下位于芙蓉区火星大道樟木坝E4-6栋311(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芙蓉字第××号)的房产作为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金佰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29793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陈钢名下位于芙蓉区火星大道樟木坝E4-6栋311(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芙蓉字第××号)的房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