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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王毅与史广彬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毅,史广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初311号原告王毅,男,1964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史广彬,男,1972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毅与被告史广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毅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江博人民陪审员  丁藏真人民陪审员  吴民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