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王毅与史广彬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毅,史广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初311号原告王毅,男,1964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史广彬,男,1972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毅与被告史广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毅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江博人民陪审员 丁藏真人民陪审员 吴民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