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执8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周广军与被执行人孙明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广军,孙明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849-1号申请执行人:周广军,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孙明发,男,196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周广军与被执行人孙明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广军以(2015)莱州民初字第23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明发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孙明发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孙明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明发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孙明发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明发的银行存款1010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学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