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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510民初1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扬诉狄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沾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扬,狄春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沾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7510民初145号之二原告李扬,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沾河林业局。被告狄春玲,女,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沾河林业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扬诉被告狄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扬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扬以与被告狄春玲自行协商解决,被告狄春玲已将全部借款给付完毕为由,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李扬负担。审判员  初景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晶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