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民初3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南通市嘉宇斯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与李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嘉宇斯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李英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3605号原告南通市嘉宇斯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虞金锁,董事长。被告李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嘉宇斯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英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市嘉宇斯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宇斯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嘉宇斯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南通市嘉宇斯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盛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