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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玄执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陆健、江苏省农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张庆虎,冯自萍,陆健,江苏省农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玄执字第794号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在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188号。负责人门成梅,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庆虎。被执行人冯自萍,女,1963年12月23日生。被执行人陆健,男,1968年3月22日生。被执行人江苏省农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兴民南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庆虎,该公司董事长。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张庆虎、冯自萍、陆健、江苏省农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玄商初字第13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繁荣、杨水木已支付部分钱款,恒丰银行南京分行同意杨繁荣、杨水木无需承担其他责任。目前已完成对江苏省农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锡长江北路XX房产现值的评估程序,将启动房产拍卖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以拍卖该房产周期较长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求在房产处置结束后再行恢复执行。本案尚未执行到位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保全费、案件诉讼费等其它费用。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玄商初字第13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宜春执行员  王正顺执行员  丁 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筱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