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刑更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尹承鹏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刑更第1490号罪犯尹承鹏,男,199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宁南县人,中专文化,现在四川省荞窝监狱服刑。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西昌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承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3���8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张华丰、苏翔出庭提请对罪犯尹承鹏予以假释,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清文出庭履行职务,被提请罪犯尹承鹏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为由,提出假释建议。罪犯尹承鹏对执行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及假释建议无异议,并当庭保证假释后不再危害社会,假释考验期限内,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尹承鹏假释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尹��鹏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5月至2016年2月获定量考核积分150.8分,期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6年4月26日四川省宁南县司法局出具《拟提请假释罪犯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假释建议书、假释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假释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拟提请假释罪犯调查评估意见书、保证书、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尹承鹏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执行机关所提假释建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承鹏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富代理审判员 李 君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嘉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