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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郝江海被执行人冯向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江海,冯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2执17号申请执行人郝江海,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执行人冯向阳,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申请人郝江海于2016年3月5日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5)延川民初字第008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郝江海与冯向阳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75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郝江海已与被执行人冯向阳私下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准予撤回。现该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5)延川民初字第0087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延武审判员  刘改幸审判员  高维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