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欢与肖运兰,黄会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欢,肖运兰,黄会安,黄山林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660号原告陈欢,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被告肖运兰,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南雄市。被告黄会安,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南雄市。共同委托代理人邓纯平,广东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林,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南雄市。委托代理人黄会安,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南雄市。原告陈欢与被告肖运兰、黄会安、追加被告黄山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静涛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欢,两被告黄会安、肖运兰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邓纯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9月12日,肖运兰用假名“肖贫”给自己女儿相亲为由,共骗取原告礼金9200元,其它各项损失费1370元。原告从微信聊天及法律咨询中知道被骗(可能还有其他人被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0590元。两被告肖运兰、黄会安共同辩称,被告不存在骗取礼金的行为,原告自愿与被告的女儿交往,每一次到被告家里仅买水果并到被告家里吃饭,事后被告女儿发现原告用假名字陈有为,故不想再与原告交往,是原告自己想纠缠,被告在沙井开工厂且有固定住所,不存在欺骗原告的行为,对此派出所调查后也没有进行受理。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只有原告的单方陈述。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黄山林辩称,没有收到原告主张的所谓款项。经审理查明,被告黄山林是肖运兰、黄会安的女儿。原告主张,被告肖运兰在2015年9月12日看到“陈有为”(原告)的征婚信息后联系了原告,并介绍大女儿“黄文静”(真名为黄山林)与原告进行相亲,2015年9月20日,原告与黄山林第一次见面,原告按其要求到超市购买了礼物并前往被告肖运兰、黄会安住所;2015年9月22日,原告与黄山林第二次见面,黄山林要求原告购买中秋月饼等礼物前往其父母家,原告为此发生费用530元;2015年9月27日,原告按照家乡风俗习惯带了一个被告的老乡,又在沙井天虹购买了礼物以及准备好的9200元现金去了被告肖运兰、黄会安家,当时原告还让证人涂某在被告家楼下清点了礼金红包,到被告家后,原告给黄山林派发了6000元的红包、给黄会安、肖运兰各派发了1000元的红包、给其小女儿及儿子各派发了600元的红包。后原告与被告黄山林未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因此发生争执,三被告否认收取了所谓礼金。2015年10月19日,双方又为此发生争执,原告报警处理,未果。2015年10月28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还主张被告黄山林在微信上向其索要两个红包,共计131.4元,以及与黄山林就餐发生费用134元,对此提供了微信截图以及就餐小票予以证实。被告黄山林对此予以否认。原告还主张其前往被告家购买了礼物发生费用1409.4元对此提供了收款收据等予以证实。三被告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原告主张返返还微信红包、就餐款以及购买礼物款,但对此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三被告对此也予以否认,且金额均较小,在日常生活中均属于赠与的范畴,原告要求返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红包礼金9200元的问题,原告提供了证人证言予以证实,但该证人并未出庭作证,且原告也没有提供其他直接证据予以佐证,且被告对证人证言也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微信截图真实性无法核实,而且也没有显示被告确认收取了所谓礼金9200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礼金92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欢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2元,由原告陈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静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天明(兼)书 记 员 柳 晓 凤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1页共5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