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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马启军申请执行郭恒航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启军,郭恒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268号申请执行人马启军,男,195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郭恒航,男,197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马启军与被执行人郭恒航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4)京中信内民证字第25795号公证书及(2016)京中信执字第00275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郭恒航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4)京中信内民证字第25795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运河审 判 员  杨 斌代理审判员  汤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仕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