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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6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东尧与汪贵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尧,汪贵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6467号原告王东尧。委托代理人郭春艳,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贵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7号凯德综合楼一层及四层。负责人程基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越,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尧与被告汪贵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尧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强 更多数据: